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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人與安置人資訊

推薦人

安置人

 

 

GBO會員入會/訂購條款與細則

本申請書所稱之GBO (GEMMA Business Owner) 會員,簡稱「會員」,即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五 條定義所稱之「傳銷商」 。
<義務與聲明>
健瑪台灣股份有限公司(GEMMA TAIWAN)以下簡稱「健瑪台灣」,是您與台灣合作購買和推廣「健 瑪台灣」產品的締約方。健瑪台灣股份有限公司(GEMMA TAIWAN),是與您簽訂參與「健瑪台灣」 銷售獎勵計劃的締約方。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健瑪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和GEMMA TAIWAN可統稱為「 健瑪台灣」或「公司」。申請人瞭解身為「健瑪台灣」之會員(簡稱「GBO」或「本人」):

‧ 本人已屆滿台灣規定之法定年齡。
‧ 本人擁有依據本GBO會員入會之合約條款,販售「健瑪台灣」的產品與服務之權利。
‧ 本人擁有建立「健瑪台灣」銷售組織之權利。
‧ 本人將於所屬下線行銷組織中,培訓並激勵下線成為GBO會員。
‧ 我會遵守所有法律、規定、規章和制度,並且按照法律、規定、規章和制度的要求,提交所有相關 報告並繳交所有預扣款或其他扣除款。
‧ 本人將誠實履行GBO會員之義務。
‧ 本人目前並非GBO會員,最近十二個月內亦不曾具有此身份。
‧ 本人日後僅使用「健瑪台灣」所提供之銷售合約及訂單,進行產品與服務之銷售,且本人將遵循 GBO會員訂定之所有政策與程序,履行和處理該等合約與訂單。

<健瑪台灣產品與服務介紹>
本人同意依據「健瑪台灣」官方文件之規定,介紹「健瑪台灣」獎金制度以及「健瑪台灣」產品與服 務。「健瑪台灣」產品之描述、價格與預期效用,詳見入會資料袋。

<獨立訂約人身份>
本人同意,身為GBO會員為獨立訂約人【非「健瑪台灣」員工、代理商、合作夥伴、法定代理人或 特許經銷人】。本人未獲授權且日後亦不會代表、代替或以任何「健瑪台灣」實體之名義開立與承擔 任何債務、費用或義務,或開設任何支票帳戶。本人瞭解,本人應調整自己從事「健瑪台灣」事業經 營之態度與方法,以符合GBO會員手冊以及「健瑪台灣」銷售獎金制度(以上合稱「契約」)之規定 。本人同意,本人將單獨負責支付個人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差旅、食宿、文書、辦公室、長途電 話及其他費用。本人瞭解並同意「健瑪台灣」不負責代扣任何稅務上的款項,亦不得從本人之紅利和 佣金代扣或扣除任何款項,但法律規定之扣繳項則不在此限。本人同意接受「健瑪台灣」所有收付款 合約、適當課稅管轄區及相關規定與程序之約束。

<健瑪台灣政策>
本人已詳閱並同意遵循GBO會員手冊與「健瑪台灣」銷售獎金制度,兩者均已納入本合約,以供參 照,並構成契約之一部分。本人瞭解,本人必須誠信良好,未曾違反契約任何條款,方有資格領取「 健瑪台灣」之任何紅利與佣金。本人瞭解,本契約、GBO會員手冊及「健瑪台灣」銷售獎金制度, 得依「健瑪台灣」之自由裁量隨時修訂;本人並同意只要於30日前發出通知,上述任何修訂皆得適 用於本人。修訂通知應公布於「健瑪台灣」官方內容中,包括該公司之官方網站。本人繼續經營「健 瑪台灣」事業或接受紅利或佣金,即代表本人接受所有修訂。

<訂購規定>
一、會員可透過本公司的官方網站訂購產品以「健瑪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為收 款人之實際有效付款方 式進行。 現場領貨:在本公司的商品出貨處,憑 訂購單完成交易後之收據,即可在營業日直接領取商品。 領取時,須出示 商品訂購者的身分證或GBO會員編號。
二、訂購單所指定之信用卡若未能依約成功支付貨款,訂購產品將不出貨。本 公司網站上訂單內容將 顯示不出貨,請訂購人重新訂購。
三、訂購之貨款尚未完全付清前,本公司不會運送或交付該訂購產品。
四、會員訂購產品,並無最低訂購數量之規定。但如訂購產品價款少於 NT$2,800元,會員須負責支 付運費,運費計價情形依實際狀況而定,台 灣本島以外的地區,其運費將另計算,將以實際運費 另行告知客戶,而收 取運費。(運費和裝置費另計)
五、會員訂購產品,將直接於原居國交付。
六、本公司於每次獎金結算最後一個營業日前收到訂單及貨款,將該訂單列入 當期的獎金及資格之計 算。
七、GBO會員須運用個人的經驗來判斷,根據合理推算的零售量以及個人需 求,決定需要的存貨量 。所訂購的產品不可以超過合理的存貨量。
八、本公司會依產品成本之幅度,保留更改產品價格之權利,該修訂生效前, 有關修訂之內容以公告 通知會員,並刊載於「健瑪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的 官方網站www.gemmataiwan.com.tw,以為 公告及實施之依據。
九、GBO會員所訂購之產品,公司代為保留以30天為期限,第31天未領貨 者,公司將自動宅配寄出 ,如未滿公司免運2,800元之條件,運費將由會 員自行吸收。

<換貨規定>
一、本公司受理會員更換產品之服務,限於在運送途中損壞、錯誤交貨或瑕疵 品。更換產品時,將提 供完好之相同產品。
二、會員收到商品後如有瑕疵品應於十四日內通知本公司客服部,給予無條件 換貨,若因長期放置且 儲存未依規定或人為因素等,影響商品品質或超過 保存期限者,本公司恕不接受退換貨。瑕疵品 範圍包括包裝污損、商品嚴 重變色、封口或瓶口密封不良、受潮等。

<退貨規定>
一、本公司銷售的產品或輔銷品,外包裝完整、未經開封、未經更改,可以於 訂購產品日起30天內 向公司辦理退貨退款。
二、會員收受商品(以物流紀錄為基準日)後,隔日起算七日鑑賞期,本公司受理 無條件換貨。但根據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 以下特殊商品不提供無條件退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報紙、期刊或雜誌。
(三)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四)食品類。
三、非瑕疵品之退貨運費由會員負擔,退款將依相關法規扣除運費及退款相關 手續費用,並扣除適用 的獎金。
四、為使本公司正確地取消該退貨於訂貨時累計的獎金,退貨時必須隨貨附上 商品明細表及退換貨申 請書至本公司。
五、退款將於會員辦妥所有退貨手續後30天內,將退款金額退還給買受人。 六、會員之下線組織如根據本項退貨規定退回產品,本公司得要求會員退回其 收取的有關獎金。若因 返還獎金而發生債務時,本公司將從往後支付給該 會員的獎金中,抵銷相對應之債務金額。
七、因個人使用效果不滿意或不適合之非歸責本公司之退貨行為,本公司接受 首次退貨,並保留再次 受理退貨之拒絕權利。
八、公司依寄件地址寄送,買受人未受領貨物者,雙方即解除契約,本公司將 辦理商品的退貨退款流 程,會員如欲購買該商品,需再重新下單及重新付 款。
九、退貨退款流程:
(一)產品退回本公司之前先參考官www.gemmataiwan.com.tw退貨須知,取 得退貨退款的正確 流程。
1.由訂購GBO會員本人親自填寫退換貨申請單各項欄位並簽名。
2.確認產品的外包裝完整、未經開封、未經更改。
3.須附上退換貨申請書。
(二)退貨理由是買受人因未受領貨物時產生之退貨需求,本公司具權利解除 契約後,代辦所有退 貨退款流程。
十、禁止以下退貨行為:
(一)未經會員同意之退貨或換貨的行為。
(二)以移動至其他公司等其他目的誘導會員退貨或有組織地進行集體退貨的 行為。(以升級和領 取獎金為目的導致的結果,或組織性的公司移 動),本公司可即刻解除該會員資格,且永久 不可再登錄。

<解除合約及終止合約之退換貨辦法>
一、解除合約與退貨
(一) GBO會員得自訂約日起三十日猶豫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辨理退貨,解除或終止合約。
(二)依前項規定解除合約後三十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 或由會員自行送回商品, 並返還會員於合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 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三)依前項規定返還該會員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 責於該會員之事由致商品 毀損減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會員給 付之獎金或報酬。
(四)前項之退貨如係本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五)退貨之餘款於三十日內退還給會員。
二、終止合約與退貨
(一)會員超過訂約日三十日後,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合約放 棄會員資格。
(二)會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合約後三十日內,本公司將以傳銷商原購價格 百分之九十買回該會員所 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該 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 損時,其減損之價 額。
(三)退貨之餘款於三十日內退還給會員。
(四)前項之退貨如係本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三、會員依前二款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得向該會員請求因該合約解 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 償或違約金。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會員依 前二款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應 依前二款規定辦理退貨及買 回,並負擔會員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四、其他
(一)終止合約之退貨,如退還商品之價值減損時,得扣除其減損之價款, 其扣除標準如下:
A.產品一經拆封使用過後或非完整之產品(經部分使用或不能再行出售 之產品),產品價值 減損率100%。

B.產品減損價值比例及相關手續細則詳如表:

類別 解除或終止契約並退貨 終止契約並退貨 更換產品瑕疵品
申請條件 自訂約日起30天內之新會員 自訂約日起30天後之會員 品質瑕疵或包裝損壞
退貨範圍 個人進貨且尚未拆封、使 用、可再銷售之產品。 個人進貨尚未拆封、使 用、銷售且未逾保存期 限之存貨。 公司會審查產品瑕 疵確實為本身之品 質瑕疵,立即更換 同樣的產品。
退貨方式 請本人或代辦人(證件加委 託書)以書面或至「健瑪台 灣」公司現場辦理。 請本人或代辦人(證件加 委託書)以書面或至「健 瑪台灣」公司現場辦理 。 將文件連同產品以 郵寄方式或親自至 各營運中心辦理。
檢附資料 1.退出健瑪台灣股份有限 公司經營權切結書
2.退換貨申請書
3.原發票或銷貨退回/進貨 退回折讓證明單
4.辦理退貨之產品
1.退出健瑪台灣股份有 限公司經營權切結書
2.退換貨申請書
3.原發票或銷貨退回 / 進 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4. 辦理退貨之產品
1. 退換貨申請書
2. 原購貨之發票
退回價格 返還會員購買所有產品之 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 給付之費用(含會員業務 資料之費用),但需扣除 應連同退回但未退回之贈 品價值金額,及可歸責於 申請人之事由致產品毀損 減失價格之金額。另促銷 產品,係按促銷金額乘折 損率計算,若有未退回之 商品,則按促銷商品價格 計算折損率後再進行扣除 未退回之商品,此扣除之 未退回價格將依原價做扣 回。退貨產品需由會員自 行送回「健瑪台灣」,若 退貨產品由「健瑪台灣」 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 產品所需運費。 返還退回產品完購價格 以會員原購價格百分之 九十買回會員所持有之 產品。但得扣除已因該 項交易而對會員給付之 獎金或報酬,其取回產 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 得扣除減損之金額價值 減損:
商品可 提領之日 價值減損 百分比
1~30 0
31~45 0
46~90 25%
91~180 50%
 
作業時間 及退款方式 解除契約生效後三十日內完成退貨退款作業。  
其他 1.退貨產品需與訂貨產品批號或條碼相符,若不 相符時,「健瑪台灣」得拒絕退款。
2.解除或終止契約後需六個工作月(24週)始能再 加入。
不受理之項目:
1.蓄意破壞。
2.錯誤使用。
3.存放不當或外觀 遭損毀。
4.超過使用期限。
5.提供之相關資料 不屬實者。
6.更換他種產品。
損害賠償及 違約金規定 會員解除契約時,符合以上條款並完成手續,無需支 付任何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  


(二)會員自解除或終止合約生效日起即喪失會員資格,亦不再享有會員應 有之權益。
(三)會員違反本公司營運規章、計畫,或以發展組織為由大量囤積商品, 藉此牟取不當獎金有 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不當行為,或其他可歸責 於會員之事由,藉以影響本公司其他會員 之運作及其權益,遭本公司 解除或終止合約之同時,所持有之未出售之商品,本公司得不 受理其 退換貨手續。
(四)退貨款項得扣除已給付之獎金或報酬,若下線退貨,其相關上線因該 項交易領取該退貨部 份之獎金或報酬,本公司有權於當月獎金中扣 除,若無獎金可扣除,本公司將發函通知於 當月月底結清,如未能結 清或上線先辦理退出,本公司將依法追回已發之獎金及報酬。
(五)各種退貨,皆須由會員親自或郵寄至本公司辦理手續,退貨如由本公 司取回者得由退貨價 金中扣除運費。

<零售顧客之相關規定>
一、會員從本公司購買的產品轉售給零售顧客,不得以公司名義出售產品。 二、零售時須交付零售收據給顧客:
(一)會員零售本公司產品時,必須交付已填妥之收據給顧客。
(二)該收據的資料應填妥,訂購項目、銷售金額、顧客姓名、地址、電話號 碼、銷售日期、銷售 人姓名、電話等項目。
(三)零售收據應簽署並載明日期,並告知有關退換貨退款的政策。
三、零售客戶之產品退換貨服務:
(一)會員必須給予零售客戶7天換貨及退貨退款的保證。
(二)零售顧客在買入產品後7天內,可要求按買價退回貨款,並退回產品 未使用之部份,會員必 須在收到零售顧客退貨退款要求後10天內, 就退回的產品退還貨款。

<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被取消經營權之退貨規定>
會員因違反經營規則、獎金計劃或其他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遭解除或終止經營權時,公司有權拒絕 退貨。